食品安全一直是大家非常关注的话题。关于前几天芹菜的处罚争议还在继续,因酸奶过期1分钟向商家索赔的新闻又冲上热搜。近日,小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结账后,小李看了一眼收据小票,上面显示结账时间为晚上8点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保质期为21天,截止时间到当晚8点28分。小李认为“就算是一分钟,也是过期了呀”,于是提出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但超市表示,“退货可以,赔偿没有”。为了这件事,双方多次交涉,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一、食品过期1分钟,卖家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标准规定,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相当于企业针对产品对消费者给出的承诺——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各方面都有保证,可以放心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是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参考要素,因为有些食品过了保质期后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如一些冷藏的食品、金属罐装的食品、油炸食品等,会发生微生物超标、重金属超标、过氧化值超标的情况。当然,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不等同于有害食品。比如某些果汁、饮料以及一些脂肪含量不高的干粮谷物制品等,过期之后只是过了最佳品质期限,口感差点,可以降级作饲料。但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过了保质期的食品绝对不能再销售,必须下架。酸奶过期1分钟,和1分钟前应该口感上没有明显差异,也并不因此就成为有害食品,但是,无毒无害不等于可以堂而皇之地进行出售,商家应当对临近保持期的食品进行分类处理,或者进行醒目提示,而不是与其他新鲜食品混同在一起,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在这个事情上,卖酸奶的超市首先是不厚道的。再说这名消费者,有人觉得这也太大惊小怪了,又吃不死人了,非要讹人家1000元,有敲诈的嫌疑。晓律说说自己的看法,其实社会上每时每刻都存在着很多乱象,分开看每个个案,似乎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如果每个人都不大惊小怪,小问题无人揭发,大问题无能为力,整个社会就会越来越麻木,那是不健康的。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正是因为很多个体的较真,小病常医,才不致于使这个社会生大病,我们作为受益者,就不要无病呻吟指责他人的较真了。甚至对职业打假人,晓律也认为应该一分为二地去看待,只要他们的做法合法合情合理,不恃强凌弱,不欺软怕硬,我支持这样的知假买假。
二、销售过期食品,商家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是不是只要买到过期食品,都可以得到赔付?
理论上应该是都可以得到赔付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有的人说,那我就每天在超市里食品促销区晃悠,发现当天临近过期的食品,就故意拖延时间致使商品过期几分钟,然后再进行购买结账,这不是妥妥的一条“生财之道”吗?晓律提醒大家,咱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护的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普通消费者,这种恶意抢购过期食品索赔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顾客明知商品快要过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时买单,超市则未必要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还将按照刑法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听友412309983
……什么鸟都有
咣瓅
讹人
西银
知道为什么正义者为什么越来越少了吗?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冷漠旁观了吗?利益高于一切。
听友90702625
这是小李看到了,看不到的话就应该悄悄吃亏了?超市就应该把快到期的食品提前售完,或分类存放,为什么要混为一谈?
薛之凯_coco
正当维权支持,但是日常远离这种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