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王梅西等商标被国知局驳回,恶意抢注何时休

2023-06-12 09:03:0405:12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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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对“世界杯”、著名球星姓名、吉祥物“LAEEB”“拉伊卜”等热词、标志进行商标恶意抢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1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高度重视卡塔尔世界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决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在国知局公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名单中,有多家公司及个人分别申请注册拉伊卜、世界杯、球王梅西、梅西先生、C罗、C罗运动鞋服等商标,这些申请均被国知局驳回。
很多听友就会问了,商标注册是我的权利啊,《商标法》说了,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你不让我注册就算了,为什么还得说我是恶意呢?
咱们就来看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来看《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我们看到,对恶意的第一个规定就来了,如果你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那不好意思,这与我们法律的目的相悖,就会面临被驳回的结果。
那么第二个恶意是什么呢?我国《商标法》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的基本特征是它的区别性,世界杯、球王梅西、梅西先生、C罗显然是非常有区别性了,但为什么我们不能注册,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还应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就是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解决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在先合法权利。因此,凡与合法在先权利抵触的注册商标,应依法被撤销。商标评审实务中,与“在先权利”冲突是撤销注册的最有力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那么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范围界定到底怎么理解呢?《商标法》没有对在先权利做出列举,那么凡是可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图案以及立体标志都可能成为在先权利的客体。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权,以及姓名权、肖像权等。此外,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构成商标法保护的正当权益。所以,刚才说到的球王梅西、梅西先生、C罗都属于姓名权的范畴,既然知道这是别人已经在先享有的权利,还要以此作为自己牟利的依据,这就是第二个恶意,显然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告中写到的,加强对包括世界杯、世界杯吉祥物、著名球星姓名在内的世界杯热词、标志的保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坚决维护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追求一己私利将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这是法律的底线,也应当成为共识。希望敬畏权利,严守权利边界成为我们每个人心中的一条红线。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期待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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