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在这家公司这里,变成了君子一言驷马追不上,反悔之快,风都无法企及。没想明白就招聘,想明白了就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了吗?显然是不行的。但是有听友会觉得,我反正还没有签劳动合同呢,凭什么就不能反悔呢?咱们法律还真有规定,有些事儿呀还不能随便反悔。那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民法典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我们看到它有几个特征首先,得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责任,就是磋商阶段,还没签合同的时候发生的事情。第二,它坚守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在彼此信赖的基础上,而这种信赖往往背后还会导致信赖产生的利益,比如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订立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出的费用;三是后果上看,会产生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百度上有这么一段话,缔约过失责任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可以规范人们在缔约过程中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禁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往。看上去冰冷冷的几句话,实际上包含了太多温情,试想一下,交易谈判如果都变成了天马行空的漂亮话,充满了面上谈吐的优雅和背后的阴险狡诈,这生意,还做啥呢。当你为谈判付出了时间、金钱,甚至还可能为接下来合同的签订履行提前做好了准备,对方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地潇洒离开,连句再见都不肯留下,让你付出的一切都变成了竹篮打水,法律就会赶来送温暖,告诉你,它会保护你的信任你的善良。
但是这种保护当然也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你是在真善良,真信任、真付出且真无过错。首先,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也就是一方已经明确地发出了要约,也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但另一方还没有作出承诺,而双方呢,又有缔约上的联系,就是双方已经进入了磋商、沟通阶段,不能说我发了一个招聘广告,你还没有联系我,就是看见了我的招聘广告就说我们已经进入了合同订立的过程。第二,一定是有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协助、保密等义务,它们是依法产生的,因而也是法定义务,它随着双方当事人联系的密切而逐渐产生。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造成损害,而且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上述依诚实信用产生的义务,否则将要负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也是很重要的一点,一定是造成了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当然,当事人的信赖必须是合理的,即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但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而且此种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比如咱们今天案例分享的,公司都已经告诉小高会聘用他,offer都发了,小高也把其他工作机会拒绝了,这时候公司单方面,毁约就构成了缔约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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