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隔壁老王:谁装修了我的房子?

2023-06-12 09:02:3405:09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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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赁纠纷经常有,但是能把别人的房子租出去,然后竟然还进行了装修,那可真是不多见,在一个纠纷里,把物业、房东、出租方、租户都牵扯在一起,真是奇妙的缘分。咱们来一起看看这起难得的纠纷。
张某购买了一套商铺,商铺编号是106。但是物业公司在替开发商交付后续商铺过程中,没有通知张某收房。看到房子下来了,大家都开始往外租房子了,张某很是着急。于是,张某就着手给自己的商铺找承租方,很快与正在找旺铺的李某达成了一致。双方签了出租合同,约定由李某对毛坯房进行装修。两个人来到商铺后发现,两个一模一样的商铺,但是写有106编号的门牌却在两个商铺中间。由于物业并没有通知张某收房,所以张某其实并不知道到底哪个才是106号商铺,于是凭感觉,把其中的一个商铺交给了李某进行装修。
毫不意外,二选一的概率,果然出现了意外。李某在安装水电的过程中,105号商铺的主人冲了进来,制止了正在装修的李某,“这是我的房子,你在干嘛?”一脸懵的李某叫来了张某,张某肠子都悔青了,一个感觉,引发了一场四方纠纷。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装修损失,张某要求物业承担责任,物业说,又不是我让你装修别人的房子,105号商铺的房主更是无辜,谁让你们动我的房子了?
最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涉案装修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50%;张某承担40%;租户李某承担10%。为什么呢?
为什么张某作为交房人,反而没有承担最多的责任,而李某作为承租方,也挺无辜,却仍然要承担责任?
我们来看法院的认定。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要承担最多的责任。因为物业公司在替房地产公司交付后续商铺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善交房义务,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亦未尽到审慎义务,物业疏于管理,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对案涉装修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们都知道,房屋竣工验收时,开发商应当及时安装门牌号,便于业主进行权属登记,确认自己的产权。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却并没有履行这个验收手续,没有告知张某哪个房子是你的,也就是说,这个纠纷最大的始作俑者就是物业公司,你该按照程序通知业务收房,而你却没有通知,直接导致了张某认错了自己的财产,既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又存在过错,还造成了损失,损失和过错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论起责任分配,首当其冲就是物业了。
当然,张某也不能免责。为什么呢,因为他将他人商铺错误交付给李某,未尽到妥善交房义务,你作为房主,你连哪个房子是你的你都不知道,也不去认真确认一下就直接交房,一本正经地事情上搞得如此随意,这和扔个硬币就决定到底哪个房子是自己的有什么区别,因为张某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李某的损失,所以张某难辞其咎。
说到李某,他有没有责任?有,因为他没有对商铺进行相关核实就继续装修,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于承租人,看房产证,核实房屋权属和情况是最基本的事情,我们就是买个面包还得看看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呢,何况是租房子这么大个事情,张某含糊,你自己也大意,他点兵点将,点到谁就是谁,这种做法本身就离谱,更离谱的是,李某竟然接受了这种选择,所以自己也得承担责任。
这个案件中,原房东也是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所以也提示大家,一定要尽到自己的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日常交往过程中,对于自己行为引起的、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期待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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