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向高甲主观题佛脚,四十六至五十五。
【第46问】,本案的调查程序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法条索引】,《监察法》,,
调查手段,
【备考提示】,注意监委的调查手段,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
【法条索引】,《监察法》,第20至30,41条,
留置手段,
【备考提示】,注意监委留置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执行程序。【法条索引】,《监察法》,第22,43,44条,
【第47问】,简述本案监察程序与刑诉程序的衔接问题,
【法条索引】,,
管辖衔接,
《监察法》,第3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高检规则》,第1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强制措施,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证据效力,
【法条索引】,《监察法》,第33条,第1款,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补充调查,
【法条索引】,《监察法》,第47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审查起诉,
【法条索引】,《监察法》,第47条,第4款,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程序转化,
【法条索引】,《监察法》,第48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48问】,检察院对退回二次补充侦查(调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该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
《高检规则》,第349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49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漏罪,漏人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
《高检规则》,第356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第50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在立案管辖时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
《高检规则》,第357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第51问】,能准确判断案例中,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何种不起诉。,
【法条索引】,,
法定,
《高检规则》,第365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366条,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365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酌定,
《高检规则》,第370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
《高检规则》,第367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82条,
【第52问】,针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同主体的救济途径。,
【法条索引】,,
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监察机关,
《监察法》,第47条,第4款,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53问】,本案如果已经超过最长追诉时效,请简述核准追诉的条件和核准程序。,
【法条索引】,《高检规则》,
核准追诉条件,
第322条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
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
核准具体程序,
第323条,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324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2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及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指派检察人员到案发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并制作核准追诉决定书或者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至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由其送达报请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
【第54问】,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果。,
【法条索引】,,
审查内容,
【备考提示】,庭前审查为书面的程序性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218条,
审查结果,
【备考提示】,注意应当退回检察院的几种情形,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6条2-6。【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219条,
【第55问】,人民法院什么情况下会召开庭前会议,掌握庭前会议对特殊事项的处置程序。,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
召开情形,
第226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第227条,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程序事项处置,
第228条,第3款,对第1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明显事实不清,
第232条,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反悔的处理,
第233条,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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