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向高甲主观题佛脚(56-76)

2023-06-17 20:16:5131:0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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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向高甲主观题佛脚五十六至七十六,

,【第56问】,控辩双方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是否均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索引】,

《刑诉解释》,第271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57问】,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

《刑诉解释》,第272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刑诉解释》,第273条,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58问】,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检察院未移送立功相关的证据材料该如何处理,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

《刑诉解释》,第277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59问】,谈谈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的量刑程序。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

调查阶段

第278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辩论阶段

第283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第60问】,法院在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

辩论阶段

第286条,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陈述阶段

第288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第61问】,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

第289条,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62问】,根据案情,本案应当作出何种裁判,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

《刑诉解释》,第295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26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十),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依照本解释第18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具有第1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第63问】,罗某盗窃案的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除了盗窃之外,还有强奸的犯罪事实,法院、检察院分别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

法院

《刑诉解释》,第297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9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检察院

《高检规则》,第423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高检规则》,第426条,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64问】,某贪污案审理中,被告人潜逃境外,法院该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

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缺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畢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98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65问】,某诈骗案审理中,被告人死亡,法院该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

终止审理缺席判决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606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前款所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

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98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66问】,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有哪些特点,

,【法条索引】,

审理特点

可以调解,【备考提示】,公诉转自诉不能调解。《刑事诉讼法》,第212条

可以反诉,【备考提示】,公诉转自诉不能反诉。《刑诉解释》,第334条

和解撤诉,【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329和331条

简易程序,【备考提示】,可以简易,不能速裁。《刑诉解释》,第327条

审限特殊,【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

有可分性,【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323条

《刑诉解释》,修改亮点

,【法条索引】,第320条,第2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条索引】,第325条,第2款,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法条索引】,第330条,裁定准许撤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法条索引】,第332条,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法条索引】,第333条,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本解释第295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其附带民事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67问】,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范围以及程序转换,

,【法条索引】,

简易程序,【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14至221条,《刑诉解释》,第359至368条

速裁程序,【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22至226条,《刑诉解释》,第369至377条

,【第68问】,本案中哪些主体有权启动二审,上诉和抗诉是否需要理由,

,【法条索引】,

上诉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抗诉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69问】,简述上诉和抗诉的途径。

,【法条索引】,

上诉途径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抗诉途径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32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70问】,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抗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

撤回上诉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383条,第1和2款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撤回抗诉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385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71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的抗诉不当,该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高检规则》,

第589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及时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72问】,简述二审法院的全面审查原则。

,【答题话术】,根据《刑诉解释》,第3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

共犯犯罪

第389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390条,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裁定。

附带民事

第40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第40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第73问】,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条索引】,

概念表述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不得加刑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01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三),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对谁加刑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02条,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变相加刑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03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第74问】,本案二审法院能否不开庭审理,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

应当开庭

第393条,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可不开庭

第394条,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75问】,二审发现甲、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

二审结果

《刑诉法》,第236和238条

部分不清

《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第76问】,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简述本案中院、高院分别该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23条

答题话术

据《刑诉解释》,第423条,规定,(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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