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章第四、五节

2019-04-30 13:39:1504:24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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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议会的权力(立法权、预算权和监督权)

1、立法权: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是议会的基本权力,也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是议会发挥立法功能的主要原因。(立法权是议会的基本权力,包括立法创议权、通过法案权和修政权。立法创议权是指提出立法议案的权力。通过法案权是指经过讨论或者辩论,然后通过打定程序表决,赞成议案或否决议案的权力。修正权即对已生效实施的法律提出修改的权力。美国和法国对立法权作了一定的限制。)

2、预算权:即同意预算权,是传统的权力,直接从等级会议的同意国王征收税权发展而来,也是议会制约政府的重要手段。内容:

(1)预算监督;(2)财税监督:财税监督权是议会最原始的权力,是议会控制、监督政府的最有效的手段,称为“钱袋子权力”。议会的财税监督包括决定国家财政、税收、关税、借贷的权力以及对决算的审查和公共资金审计。

3、监督权:是议会监督政府的职权,即议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

4、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方式:

(1)质询;是非总统制国家中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权力。

(2)听证:是议会、议会常设委员会或议员为了解某一情况,传唤或接受有关政府官员、利益集团代表和公民个人到议会或议会常设委员会作证,说明和证实某些情况。

(3)调查:美国最高法院在“麦格雷恩诉多蒂案”的判决中,确认了国会的调查权。议会调查权的大小,取决于议会在该国的法律地位。

(4)倒阁:倒阁权存在于议会内阁制以及半总统制国家。德国建立了“建设性不信任投票”。

(5)弹劾:弹劾权是议会对违法、失职的政府首脑和高级行政官、高级法官进行控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如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

 

第五节议会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1、议会立法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它的程序是否健全以及它的规则是否科学合理。

2、议会的立法工作程序:

(1)提出法案:有权提出法案的主体有:①议员;②政府;③议会中的委员会;④国家元首;⑤一定数量的公民;

(2)审议议案:是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通常有一读、二读、三读程序(一读程序比较简单,如法国;二读程序,如希腊和荷兰;三读比较复杂,如英国和美国)

(3)通过法案:1.法案的表决通过程可分为两种,一是由议会表决通过,二是须由公民复决;

2.议会对法案的表决方式有公开和秘密两种,公开的有:①呼声表决;②起立表决;③点票表决;④唱名表决;

3.公民复决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强制性或必要的公民复决,如法国;②有条件的强制性公民复决,如奥地利;③请求性的公民复决,如瑞士;

(4)公布法律:是议会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国家元首的签署公布由两种类型:一是程序性的(如英国女王、日本天皇、德国和意大利总统),.一是实质性的。

3、议会的议事规则:

(1)议会的会议,一般可分为常会(或称例行会议)和非常会议两种。(非常会议(包括临时会议、特别会议和紧急会议)指议会在例行会议之外,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需要召开的会议。)

(2)议会的法定人数;

(3)会议公开;

(4)一事不再议:一事不再议原则,即在议会中有关某一个议案的问题在同一会期中不再重复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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