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章第二、三节

2019-04-30 14:20:5505:32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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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

1、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特性:①被动性;②普遍性;③依法性;④等级性

2、法院的分类

(1)按审理案件的性质来分: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民法主要是调整债权关系、租赁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等。设民事法院和行使法院英国最为典型。美国没有此种分设,而是由普通法院统一审理民事、刑事案件)

(2)按管辖范围不同来分: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如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海事法院等)

3、法院体系的分类

(1)单一制法院与联邦制法院(单一制法院,如英、法和日;联邦制法院,如美、德、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2)大陆系法院与英美法系法院

4、主要西方国家的法院组织:

(1)法国的法院组织:法国是大陆系的典型国家,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普通法院系统中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有四个审级:①初审法院(是法国最基层的审判机关,有1-2名法官,设在区镇)、②大审法院(是第二审级法院)、③上诉法院(第三审级法院分为上诉法院和巡回法院)和④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系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终审法院)。

(2)德国的法院组织:①地方法院(普通法院系统中的基层法院)、②地区法院(地方法院的上级法院)、③州高等法院(是上诉法院,不受理初审案件,分设民事庭和刑事庭)、④联邦高等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中最高审级的上诉法院)具有专门审理范围的法院,如联邦财政法院、联邦劳工法院、联邦社会法院、联邦惩戒法院、军人法院。

(3)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各自有独立的司法管辖体系,即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的司法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体系:①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基层的民事审判机关)、②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③上诉法院、④从上议院到最高法院(一般需要3-7人;2009年英国最高法院成立,被认为是英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

(4)美国的法院组织:①联邦法院组织体系: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组成;(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是美国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较色之一)②州法院组织体系:基层法庭、地方法庭、州上诉法庭、州最高法庭。

5、西方各国的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1)参加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2)监督法院的刑事审判;

(3)监督判决的执行;                              (4)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节审判制度与诉讼程序

1、法官的产生:西方国家的法官,多是任命产生,少数是选举产生。一般来说,最高审级、上诉审级和初审级法院的法官都是任命产生。(英国法官有低级到高级共7级)。选举产生的法官一般是基层和地方法院的法官。

2、法官的保障:(西方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如英国、法官、荷兰、加拿大等)

 ①法官不可更换制;②法官专职制;③法官高薪制;④法官退休制

3、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被告人在法庭上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辩护中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这就是辩护和律师制度。

4、律师的基本职能就是法律服务。根据服务对象和方式区分,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参与诉讼,为当事人辩护。二是担任法律顾问,为政府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

5、陪审团制度:指从公众中挑选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法院的专业法官审理案件的制度。

6、西方国家陪审团审案的方式(起源于英国):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只用于刑事案件,一般由12-23人组成,主要形式预审职能;小陪审团:又称“审案陪审团”,西方各国采用比较普遍。一般由8-12人组成,可参与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

7、西方国家陪审团成员的挑选:1是“抽签”,即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抽签方式确定陪审团的成员;2是“评选”,即由一名或数名法官通过评议从候选人中间选定 。(但某些执业人员可以免除陪审员义务,如教师、神职人员、医生和护士、军人、消防队员等。另一方面,政府官员、议员、律师、法官、警察、检察官则不能担任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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