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情分析
考察频率:50%,重点范围:结合总则来考察,分值比例:1分左右
侵
犯性自由的犯罪,我们只学习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两个。
二、具体内容
(一)强奸罪
1.罪与非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本罪保护的法益:妇女的性自主权。
(1)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强迫、暴力)奸淫(性交);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①暴力:是指对妇女行驶有形力是妇女无法反抗。
②胁迫: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包括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
③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
对象条件:
罪犯: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奸淫幼女。
被害人:已满 14 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注意:动机不纯,而上当受骗的,不能认为是强奸罪。
比如冒充富二代、官员与女子发生关系的,只要当时女子是同意的,就不构成强奸。
※奸淫幼女(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特殊情形:对行为人更多要求,对少女更少要求
①行为,不论采用何种手段,也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哪怕幼女主动勾引,只要跟幼女发生性交,即符合奸淫幼女的客观行为要件。(对少女更少要求)
②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是幼女,包括明知其可能是幼女。
√ 如果幼女不满12周岁,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对行为人更多要求)
√ 如果幼女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那结合实际情况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
※注意:法定刑升格条件
记忆口诀“当众轮奸多人,情节严重”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一罪和数罪
(1)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容强奸(但不包容猥亵、侮辱妇女罪)。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奸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收买后强奸,之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
1.罪与非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此罪。
(1)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
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类似于强奸罪,必须达到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单纯露阴、手淫不构成
②对女人不能是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对男人可以是性交行为
(3)对象:他人:强迫情侣当面发生性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2.此罪与彼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VS侮辱罪
侵犯法益不同:侮辱罪就是纯粹贬损他人人格,而此罪主观上与性欲挂钩,客观行为也多与“性”挂钩。
3.一罪与数罪
本罪没有结果加重犯,如果致人重伤、死亡,可以故意/过失伤害罪、杀人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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