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节: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2022-09-18 15:47:3810:36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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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情分析

考察频率:50%,重点范围:结合总则来考察,分值比例:1分左右


6个重要罪名,按照2-3-1方式记忆。非法拘禁和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收养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罪;最后是诬告陷害罪

 

二、具体内容

(一)非法拘禁罪

1.罪与非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此罪。

【注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指的是:他人的现实自由。

 不能自由行走的婴儿不能成为这里的被害人。但是一旦婴儿会走了,就能够变成被害人。精精神病人也有自由权。

 必须是现实的自由,即如果被害人没发现自己的自由被剥夺了,就不认为是侵犯了自由权,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此罪与彼罪(记不住的才是记忆重点)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拘禁罪(包括非法债务,但不能是捏造的债务)

正常拘禁致人死亡、重伤——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

暴力拘禁致人死亡、重伤——故意杀人、伤害罪;

另起犯意致人死亡、重伤——非法拘禁+故意杀人、伤害罪,数罪并罚。

 

(二)绑架罪

1.罪与非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本罪。绑架罪是指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以向第三人提出非法要求为目的,非法控制人质的行为。

 

(1)主体:已满 16 周岁(14-16岁不构成绑架罪,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2)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绑架罪比非法拘禁罪多了一个“敲诈勒索”行为,所以两者属于法条竞合关系。非法拘禁罪是一般罪名,绑架罪是特殊罪名,触犯后者必然触犯前者。

 

(3)只要带着敲诈勒索的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即为绑架罪既遂。以控制人质为既遂的标准,而不以勒索财物的目的或其他不法目的的实现作为标准。

 

(4)如果是为了索债而绑架,只能定非法拘禁罪。不论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因为为了索债不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不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下面会提到)。

 

2.一罪和数罪

(1)绑架+故意杀人(重伤)=绑架罪

(2)绑架+故意是伤害(轻伤)要数罪并罚

(3)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人死亡——绑架+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4)与绑架行为无关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绑架+过失致人数罪并罚

(5)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1.罪与非罪

(1)对象:年满 14 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如果对年满 14 周岁的男性在拐卖过程中有非法拘禁行为的,定非法拘禁罪。

 

(2)主观方面:需要以出卖为目的。目的是主观的要素,客观上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只要卖了妇女儿童,不管是否是亲生的,不管是不是“亏钱”,都构成本罪。

 

(3)既遂:与绑架罪相似,只要具有出卖的目的,“接手”了妇女、儿童,不论是否卖出,都构成本罪的既遂。因为这个罪是侵犯自由法益的犯罪,不是财产类犯罪,所以侵害到自由就既遂。(但如果是先“接手”的妇女、儿童,在此期间,忽然产生出卖的念头,这不会忽然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这时候一定要等到实际卖出的时候,才成立此罪的既遂)。

 

【注意】被害人承诺

拐卖前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拐卖的人征得了儿童或儿童家长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儿童没有辨别能力,承诺无效;父母不是被害人,无权允诺)。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罪与非罪

主观条件:出于收买的目的,但不要求一定要营利。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收买的时候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后由于某种原因又将妇女、儿童出卖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2.一罪与数罪

(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对其进行强奸、非法拘禁的,应数罪并罚。

(2)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3)没有包容其他任何罪名,有其他行为的都是数罪并罚。

 

(五)拐骗儿童罪

1.罪与非罪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骗包括蒙骗、利用、偷走、抢走。

 

2.此罪与彼罪

拐骗儿童罪VS拐卖儿童罪(主要区别:主观目的要素不同)

拐卖儿童罪是基于出卖的目的(卖给别人用);

拐骗儿童罪(骗来自己用,不想卖)主要是基于收养等目的,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

 

3.一罪与数罪

拐骗儿童罪+非法拘禁罪=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强制侮辱、强奸等罪=数罪并罚

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的行为包含非法拘禁行为,因此实施这两个行为在实施非法拘禁罪,只定这两罪;因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本身不包括非法拘禁行为。因此应数罪并罚

 

(六)诬告陷害罪

1.罪与非罪

1.保护法益:人身权利

 

2.对象:特定的自然人(不特定的人不构成这个罪)。

(1)诬告单位犯罪,必将使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对此存在故意,也成立诬告陷害罪。

(2) 诬告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成立诬告陷害罪

 

3.客观要件

(1)捏造他人犯罪事实。注意:检举失实不构成此罪。因为检举失实谈不上是捏造事实。

(2)自发(主动)诬告

 

4.主观目的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本罪核心)【也是与诽谤罪最根本的区别,诽谤罪后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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