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作为犯罪
1.(12 年问 5):不具有作为的义务来源的一般主体是否能够构成不作为犯罪?
答: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没有义务来源则不具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要有作为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技巧】不作为犯罪 = 有作为义务 + 有履行义务能力 + 不履行义务 + 危害结果发生 + 有因果关系 +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二、因果关系
2.(19 年):明知被害人有特殊体质,仍隐瞒真相雇凶轻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到轻伤害后因特殊体质死亡。对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1)雇凶者(XX1)构成故意杀人罪。雇凶者(XX1)明知被害人(XX3)具有特殊体质,对于受伤就会死亡的结果有认识能力,仍要求实行犯(XX2)伤害被害人(XX3),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雇凶者(XX1)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实行犯(XX2)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实行犯(XX2)只有伤害被害人(XX3)的故意,因此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这一介入因素不异常,未能中断(XX2)的伤害行为与(XX3)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实行犯(XX2)的行为与被害人(XX3)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既遂。
(3)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主观上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XX3)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技巧 1】被害人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技巧 2】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两人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那么在重合部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3.(13 年问 3):司机见义勇为,驾车追赶施暴者,因驾驶不当,导致自己重伤,施暴者是否应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重伤结果负责?
答:无需负责。施暴者的行为与司机重伤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在重伤结果发生之前,有被害人驾驶不当的过失行为这一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异常,是司机自己的驾驶不当造成了结果发生,中断施暴者的行为与司机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结果不应当由施暴者负责。
【技巧】要求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就是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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