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题背诵004

2021-11-16 10:44:2504:00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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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故意犯罪形态 

11.(15 年):行为人(XX)与其他行为人共谋杀死被害人,将被害人约至行凶地点后害怕被抓,同其他行为人声明退出犯罪行为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未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行为人(XX)应当如何定性?

 答: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XX)虽然明确告知退出,且未参与实行阶段,有犯罪中止的意图。但其中止行为未能主动消除对共同犯罪的帮助因果力,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对其他共犯人杀害被害人做出了贡献和作用,所以行为人 (XX) 的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仍然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中止,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技巧】共同犯罪中要成立中止要求消灭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心理作用 + 对犯罪进程的客观作用。 

七、共同犯罪(一)共犯的成立 

12.(18 年问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XX1、XX2)欲共同伤害他人却造成死亡结果,无法查清由谁的行为致死,应构成何罪? 

答: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共犯,并成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二行为人共同伤害他人,属于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无论致命伤由二人谁导致,都应当归属于二人。因无法确定是以杀人故意实施的行为还是以伤害故意实施的行为致人死亡,按照存疑有利于行为人原则,仅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二行为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

 【技巧】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共同犯罪不分你我,所有人都必须对整体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13.(12 年问 3):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骗取公共财物 50 万,每人分得25 万,应当如何定性?

 答:二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犯罪数额都是 50 万。非国家工作人员(XX1)与国家工作人员(XX2)有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XX2)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方式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每个共犯都要对共同犯罪的总数额负责。所以数额都是 50 万,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款确定犯罪数额。

 【技巧 1】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技巧 2】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每个共犯都要对共同犯罪的总数额负责,不应按照各犯罪人最终分得的赃款确定各自的犯罪数额。

 14.(17 年):二行为人以绑架索财故意,利用不知情人仅有控制人质逼还欠款的故意,欲非法控制被害人,不知情人在着手时认错目标,二行为人仍向原目标亲属索财,应当如何评价三人行为?

 答:(1)二行为人(XX1、XX2)成立绑架罪,不知情人(XX3)成立非法拘禁罪,三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二行为人(XX1、XX2)意图绑架被害人以勒索钱财,有绑架罪的故意,尽管不知情人(XX3)产生了对象错误,但是二行为人(XX1、XX2)仍借此索要原目标近亲属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不知情人(XX3)以为是帮他人讨债,仅有非法拘禁罪的故意,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行为人(XX1、XX2)以及不知情人(XX3)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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