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年问 2):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当“不法侵害人”亮明警察身份后,仍致其轻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行为人(XX)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行为人(XX)在警察明确告知其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仍然对警察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XX)仅造成警察轻伤结果,因此行为人(XX)无罪。
【技巧】假想防卫的本质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举措。
四、犯罪主观
8.(15 年):行为人杀人后将尸体沉水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行为人(XX)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行为人(XX)为了毁灭证据,将被害人尸体沉水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为此罪犯罪主体不含本犯,自己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一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技巧】本人实施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为法不强人所难,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很难不销毁自己的犯罪证据。
五、认识错误
9.(16 年问 2):行为人故意杀人,以为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死亡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形属于事前故意(结果推迟),理论上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两行为相互独立,数罪并罚。
(2)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第四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技巧】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结果推迟)考察过多次,注意掌握四种观点。
10.(15 年):二行为人欲以先掐昏、后溺水的方式杀死被害人,但实际上被害人被掐住脖子时便窒息死亡,应当如何定性?
答:二行为人(XX1、XX2)对被害人成立故意杀人罪。二人计划和实际发生偏差,属于认识错误中的结果提前实现,关键判断是否着手。本案中,行为人(XX1、XX2)的掐脖子行为已经对被害人生命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已经着手,同时二行为人具有杀人的共同故意,最终也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技巧】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足以导致死亡的行为,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综合判断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