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题背诵009

2021-11-22 10:32:5303:56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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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年):为索债绑架被害人,为制止被害人哭闹,封住被害人口鼻致其窒息性死亡,构成何罪? 

答: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1)构成非法拘禁罪。主观上为索债实际控制被害人,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2)行为人(XX1)为控制被害人(XX2)采取封住被害人口鼻的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行为人(XX1)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十一、侵犯财产权利犯罪(一)抢劫罪

 32.(19 年):两人共谋抢劫,一人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后,另一人才到达现场,两人一同实施取财行为。两人是否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对重伤结果,两人如何负责?

 答:(1)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两行为人(XX1、XX2)主观上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抢劫行为,一人(XX1)有使用暴力进行抢劫的行为,另一人(XX2)有取财的抢劫行为,因此两人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2)打人者(XX1)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未打人者(XX2)是否需要为重伤结果负责,有不同观点: 

观点 1 :未打人者(XX2)也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两行为人前抢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共犯具有整体性,未打人者(XX2)需要对另一共犯人(XX1)的重伤行为和被害人的重伤结果负责,故未打人者(XX2)也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

 观点 2 :未打人者(XX2)仅构成抢劫罪,而不对被害人的重伤结果负责。前面打人者(XX1)殴打被害人的时候,未打人者(XX2)没加入,重伤的结果和未打人者(XX2)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未打人者(XX2)只构成抢劫罪,不需要对重伤的结果负责。

 【技巧】为抢劫实施暴力和取财行为都属于抢劫行为,事后加入进行取财可以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33.(19 年):两人共同抢劫被害人致其重伤后,一人离开现场,另一人产生认识错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采取抛尸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两人应负何种责任? 

答:(1)抛尸之人(XX1)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抛尸之人(XX1)具有何种加重情节,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 1 : 抛尸之人(XX1)具有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把前面抢劫行为和抛“尸”行为看作一个整体,期间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事前故意,如果认为抛“尸”行为并非异常的介入因素,则抛尸之人(XX1)仍然需要为被害人的死亡负责,但这个死亡结果,是前面抢劫行为导致的,因此抛尸之人(XX1)的抢劫罪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观点 2 :抛尸之人(XX1)具有抢劫罪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应当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如果把前面抢劫行为和抛“尸”分开看待,前面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犯罪已经终局,后面抛“尸”行为独立评价,属于因果关系认错误的事前的故意,对此有的观点认为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和前面的抢劫致人重伤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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