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根《非多边经贸协定下的知识产权新规则》推介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20级研究生黄苡梣,今天为大家推荐的是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张乃根教授的论文——《非多边经贸协定下的知识产权新规则》,这篇文章发表于《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1期。张乃根教授已发表学术著作十多部、学术论文近百篇,其对于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相关研究成果卓著,《非多边经贸协定下的知识产权新规则》正是其中一篇结构清晰、回应实际、值得精读的好文章。
结合近年来热议不断的“中美贸易战”、“中兴事件”以及“华为备胎计划”等,可以明显感受到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制高点,它能够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竞争的焦点,可以说,我们已经走进了一个靠知识产权来参与国际竞争的时代。在国际贸易中,因为知识产权争端而进行经济制裁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面对现实的国际贸易形势,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则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中国在面临这些变化时又应当如何应对呢?我们在张教授的这篇文章中可以寻求到答案。
当前,美国明显将其对外经贸战略重心转向非多边主义,肆意践踏WTO多边主义规则。因此,在文章开篇,张乃根教授便介绍了美国对外经贸战略的新变化,指出美国一方面采取单边贸易保护措施,滥用其国内法,对中国和其他WTO成员挥舞关税大棒,同时千方百计阻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行,以规避其他WTO成员合法的贸易报复;另一方面,竭力推进非多边经贸协定的谈判或缔结,《美墨加协定》和《中美经贸协议》就是其中的典型。
在明确了美国的单边贸易战略之后,文章第二部分,通过精细的法条对比,张乃根教授分析了《中美经贸协议》不同于TRIPS协定,以及《美墨加协定》等区域贸易安排的新规则,主要包括:第一,双方应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这是对TRIPS协定“自申请之日起20年”基本专利期的具体延展。关于“不合理延迟”的界定,《中美经贸协议》规定为“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美墨加协定》则规定“提交申请之日起5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足见前者要求更为严格;第二,中美双方均有义务“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但恶意注册商标的范围不限于驰名商标或国家徽记等的保护,因而属于新规则;第三,中美双方应谨慎对待以通用名称为由取消相关地理标志,具体规定了“双方应确保,如果受到一方地理标志保护的复合名称中的单独组成部分是通用名称,该部分应不受该方地理标志保护”;第四,就知识产权条款而言,《中美经贸协议》中有关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新规则最多。比如,侵犯商业秘密责任的范围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新增了组织。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新增了举证责任转移。此外,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应免于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披露,此间,“保密商务信息”是一个新概念,“涵盖商业秘密及范围极为宽泛的非技术性秘密,同时将保护如此宽泛的保密商务信息的责任主体扩大到各级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第五,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新规则包括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阻止盗版和包括假冒药在内假冒货的生产和出口等;第六是技术转让方面的新规则,《中美经贸协议》分章规定了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并且明确了投资范畴下“市场准入”的义务性规则。此外,该协议强调“按照自愿和基于市场的条件开展技术转让”,因而与强制许可无关。总体而言,上述新规则全面超出了TRIPS 协定,并在《美墨加协定》基础上再递增,美国急不可待地将保护美国药品专利、高科技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制度推行到中国。历史和现实表明:知识产权始终是中美经贸关系的核心问题之一,而且,随着中国的经贸地位上升,在与美国打交道过程中会碰到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新规则。
文章的第三部分,张乃根教授介绍了知识产权新规则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具体言之,包括专利相关制度、技术转让制度以及包括商标、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张乃根教授认为,《中美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条款有关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同等待遇的承诺,大部分有比较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专利期延长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但也有部分不甚明确,如药品专利相关试验数据补充、“合理涉嫌”刑事案件移交等。一方面,鉴于美国知识产权法包括诸多成文的联邦法与州法以及判例法,对于此类承诺,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尤其亟待对美国州法和判例法所涉保密商务信息进行专门研究;另一方面,期待在中美双方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中方应对美方确认的其“现行措施给予同等待遇”规定不甚明确之处,要求其加以澄清。
实质上,美国利用经贸强势地位,将其实施多年且具有本国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加于中国。如今,在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同时履行该协议以符合这些新规则,已成为中国亟待应对的现实挑战。正因如此,张乃根教授在最后提出了中国的应对策略:首先,应建立健全符合这些新规则的知识产权及技术转让制度;其次,需适应非多边经贸协定下知识产权新规则的发展;最后,推进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样的知识产权新规则下,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中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及早结合中国国情深入研究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其他新规则,未雨绸缪。
以上是我对张乃根教授《非多边经贸协定下的知识产权新规则》的简单介绍和分析,若大家对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感兴趣,还请阅读原文深入了解。
推介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20级研究生黄苡梣等
播音:(AI合成)
指导老师:尹生教授
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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