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合规视野下的企业刑事责任问题》推介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20级的研究生陈滢琪,今天将为大家推介的文章是《合规视野下的企业刑事责任问题》,该篇文章由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撰写,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现如今,公司企业的组织结构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各公司内部结构错综复杂,管理方式也大相径庭,那么我们究竟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又如何进一步划分单位与个人的刑事责任呢?早在2017年兰州雀巢案中就引入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新思路——企业合规抗辩机制。该案中,雀巢某分公司经理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授意员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审法院认为该经理及涉案员工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被告遂提出上诉,辩称该行为属于公司行为,但雀巢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个人信息,而且反复、全员培训过,由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雀巢公司本身不存在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主观意志因素,应该由上诉人而不是雀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不过,陈瑞华老师在文中提到,此次终审裁决的逻辑仍是以单位员工行为来推论单位责任的理论延续,与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存在冲突和矛盾,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合规激励机制与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兼容性,为此陈瑞华老师提出了“企业独立意志理论”,作为使用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
接下来,陈瑞华老师对世界各国的企业刑事归责原则进行了比较考察,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两方面进行分析。就英美法系国家而言,主要以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以及英国的《反贿赂法》为代表,两法均成功地将企业合规机制纳入了企业刑事归责机制之中,摒弃了注重企业成员行为并以此为中介的传统归责路径,而强调企业法人的独立性,认为企业法人也拥有独立的人格和意志,并以此为追究企业法人刑事责任的基础。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自然人为基础的刑事归责原则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法人的主体资格长期未得到承认,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局面才得以改变。时至今日,除德国以外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在法律中确认了法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其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企业合规计划对减轻企业刑事责任的作用在法国的暂缓起诉制度以及意大利的合规激励制度中均有所体现。
在进行一系列比较考察之后,文章将目光转向了我国现行的单位犯罪归责方式,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是:第一,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间入罪标准不统一,同罪不同罚;第二,单位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明显不均衡;第三,单位主观意志认定难度大。
针对这些问题,陈瑞华老师在文章第四部分提出了解决方案——倡导“企业独立意志理论”,所谓企业独立意志理论指的是要独立分辨企业的主观意志,不能与员工意志混为一谈,并由此独立判断企业的刑事责任,防止企业因员工行为不合理地承担刑事责任。为了解决如何认定企业独立意志的问题,陈瑞华老师提出以企业行为来判断企业意志,将企业的整体行为作为判断企业罪过的依据。同时,企业合规计划的建立和实施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意志的体现,完全可以作为减轻企业刑事责任的依据。根据“企业独立意志理论”,陈瑞华老师提出了重新建构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方法,包括调整单位犯罪的概念,适当界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关系,重新界定单位的主观罪过,以及针对单位犯罪设置多元化的刑罚体系。
以上便是我对陈瑞华老师的《合规视野下的企业刑事责任问题》一文的简要概括和推荐,如果您对企业合规机制与企业刑事归责机制感兴趣,敬请阅读原文,做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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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心2020级研究生陈滢琪
播音:达叔(AI合成)
指导老师:尹生教授
时间: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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