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认识重疾险多一点,读懂重疾险的通用条款

2022-04-14 17:54:4812:07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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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馨爸

很高兴大家收听 馨爸的这套 公益保险科普系列微课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 认识重疾多一点, 读懂重疾险里的通用条款

我们投保完重疾险之后都会受到一份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保单合同,大多数朋友看到这样的合同条款就直接束之高阁了,因为要看懂实在是很困难,今天馨爸就带着朋友们,大致搞清楚重疾险保单合同里的那些通用条款。

我们收到合同之后,合同最前面都是一份条款目录。这份目录里主要是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合同的通常约定,各大重疾险基本都一致,例如合同的构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约定、保险期间、保费支出等

第二部分是,合同的保障责任内容,包含了保障责任和免责条款,这部分是我们需要仔细阅读的。来看这份合同跟保险从业者讲的是否一致,主要看的就是这部分内容。

第三部分是,如何申请保险金,讲的是理赔的流程

第四部分是,客户拥有的其他权益,例如保单贷款、保单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变更等

第五部分是,客户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六部分是,释义,释义就是名词解释,重疾里的病种涵盖以及理赔约定都是这里查看。

馨爸在讲的时候,朋友们可以拿出一份重疾险保单对照着往下看。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部分,关于合同的通常约定

这部分内容主要会有几个要点需要朋友们了解的

1、合同的构成,包括了投保单、健康问询、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等,有些朋友不知道自己的健康告知是否做到位了,就可以在合同里找到对应的健康告知记录,以及保险公司根据健康告知记录做出的核保结论

2、保单的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才会正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一般是保费支付后的次日凌晨,具体以保单上的写明为准。合同的生效日也是之后每年的续费日期。

3、合同的中止条件,注意这里说的是 中间的中,中止就是暂时停止的意思。主要是两点会导致合同中止,一是,过了宽限期仍欠着保费的,二是,合同的现金价值已经变为0的(例如保单贷款长期不还)

4、合同的终止条件,这里的终止是完全停止的意思。主要是3种情形,一是、合同责任都用完了,二是身故或全残了,三是投保人申请退保或故意断保了。

这4个点了解下就好了,其他的关于投保年龄约定、保险期间、保费支付、基本保额都是订立合同时候自己选择的内容,会在投保单页写明。

合同的第二部分,关于合同的保障责任和除外责任

这部分每个重疾险都会有自己的约定,朋友们可以对着保障责任的梳理表格自行比对查看,网上有很多产品责任梳理,找不到的就问馨爸哦。

合同的第三部分,如何申领保险金

这部分,需要注意的几个点是

1、事故的通知时间,一般合同都会约定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要报案。否则,因为未及时告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于无法确认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当然,我们如果证据、发票等材料都妥善保管,晚点报案也不会有问题。

馨爸这里有一个亲身的案例,家中老人先前摔了一跤,当时头晕目眩后面休息了下就好了,当时也没有当回事,也没有去医院检查。但后来脑部有慢性出血。我们自然联想到是否跟先前的意外有关系,但是时隔2个多月了,这个原因就很难证明,只能是个推测。如果当时就做了CT扫描,这个事情就很明朗了。

2、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申请,这里主要是提供一些申请材料

对于重疾险而言,最重要的是疾病诊断证明,来帮助判断是否达到重疾或轻中症的理赔标准,另外重疾险的理赔材料是可以复印的,也是有效的。

保险法对于理赔时效有约束,保险公司从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之日起,最晚30天内必须给出具体的理赔结论。因为有一些情况下,例如投保后没多久就出险,或者出险金额非常高,保险公司会启动理赔调查,因而理赔时间会延长。但无论无何不能超过30日的底线。

合同的第四部分,是关于我们的其他保单权益

1、保单贷款,通常可以对保单现金价值的80%进行贷款,按照保司当时的公布贷款利率计息,每次借款时间最长为180天。如果现金价值很高,保单贷款还是一个非常给力的功能,主要是贷款效率高,方便周转。

2、合同效力恢复,如果保单中间发生欠费,缴费之日起60天是宽限期,这个期间保障责任继续有效,缴费补上利息即可。如果过了宽限期,保单会保障责任暂停停止,但是2年内,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需要补交保费和利息,另外还需要做健康核保,主要是针对两年内的新增体况进行核保

3、另外,就是投保人可以对合同的一些内容进行变更,例如比较用的上的是,变更投保人,或者变更受益人。

4、最后,合同签收之后15天内为保单的犹豫期,这个时间退保无损失。电子合同是合同发送到电子邮箱里的时候就开始计算犹豫期了,纸质合同是需要客户收到合同后,并签署保单回执,才开始计算犹豫期的。朋友们需要在犹豫期内充分考虑自己的合同,过了犹豫期之后 就会有损失。

合同的第五部分,是投保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1、本着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有针对保险公司的健康问询及其他问询做如实告知的义务,因为健康问询的结果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核保结论。

我们常说,合同的有效性就取决于投保环节的健康告知是否合规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体况,且该体况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结论,那么保险公司会解除合同并拒赔且不退还保费。如果投保人重大疏忽导致未告知体况,且该体况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结论,那么保险公司会解除合同并拒赔,但会退还保费。

所以,我们如果没有做好健康告知,我们会尽量将自己定义为过失而非故意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2、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合同接触权做了约束。

有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第一,就是当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权利,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出险了,就正常赔付。例如,小明在x保司投了一份医疗险,后来住院出险了,并做了理赔,后来小明在该公司又投了一份重疾险,但是没有告知本次住院,那么后续小明又出险了,这个保单保司是否可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呢,答案是不行,因为保险公司有小明的理赔记录,这个属于保险公司的应当知道的体况。

第二,就是被整个市场用烂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保险公司均不可解除合同。这就给了很多保险从业者勇气,去怂恿客户不做如实告知,然后将保单撑过2年。但实际在法院的具体理赔纠纷判例中,如果投保人被定义为故意骗保,那么这种情况肯定是不能赔的,2年不可抗辩是用来保护投保人的,但不能滥用。另外不能解除合同,也不代表该疾病可赔,因为保险在定义保障责任的时候,都会约定该疾病需要在保障成立之后为首次确诊。关于首次确诊是如何定义的,还需要看保险合同的释义部分。

如实告知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是朋友们需要了解的,其他的内容简单看过就可以。

第六部分,是释义,这部分也是重疾险合同当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不同的保单对于同一个词语的定义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不能想当然的按照该词语的字面意思去理解。

例如,前面提到的首次确诊或者首次患有,合同会定义为是指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或重大疾病。

另外,重疾险的轻中重症的病种及其理赔定义也是在释义部分进一步阐释的

建议将释义的词语定义都看一遍,其实也没有很多啦。

我是馨爸,谢谢您收听馨爸本期的保险微课,我们下期再见~

馨爸的微信号同手机号,1356432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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