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察制度的运行
一、立法监察
德礼为本、刑法为用的立法思想,较为全面的制定了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社会、家庭等各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建立了一套相对稳定、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唐初统治者在立法的同时,强调奉法守法、依法办事,而监察官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通过封还、劝诫、进谏、驳正等形式,进行立法监察。
二、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流程,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官吏职守进行的监察。唐朝监察御史六人,全面负责对六部机关的监察,称为“部察”。唐朝对国家六部的监察极为重视,遇有监察御史巡视外藩时,六察官要随时调整,以防止对六部的监察落空。
对地方的监察称为“道察”,是监察御史最重要的监察职责。
三、人事监察
体现为对官吏的选举和考核。
与科举选官同时存在的还有荐举制度,唐朝五品以上的京官和地方刺史以上的长官,均有举荐人才的义务。荐举考试由御史监试,对于“应贡举而不贡举”、“贡举非其人”要依法治罪。
官吏政绩的岁科和定科考核,都有监察官参与监察,起考核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
四、经济监察
仓库监察、赋税监察、盐铁专卖监察、利钱监察。
经济监察的实施,保证了经济活动有序、国家赋税有源、商业专卖有据、官府食利有准、救荒仓储有备,起到了支持唐朝中叶以后国家运行的作用。
五、司法监察
唐代中央司法机关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机关组成,凡是大狱重囚,均由三大机关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御史台既是中央监察机关,又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能,御史不仅具有一般行政监察能力,而且享有司法监察权和一定范围内的审判权,如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参与会审、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等。
本章小结
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显强化的唐代,监察机关已经发展成为独立的系统,形成严密的网络,建立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唐朝的监察法所涵盖的方面是广泛的,无论是立法监察、行政监察、人事监察、经济监察和司法监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监察法制的作用是“彰善瘅恶、激浊扬清”,言谏制度的完备,约束了君权的恣意行使,监察职权的法律化,遏制了管理非法遇民,凡此,监察法在约束权力、规范权力的运行方面,平衡者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分配,控制官僚个人法定权利外的占有,借以缓和官民矛盾,发挥管理机构的制衡作用,实现对社会的整合。
唐朝监察体制的改革与监察法的密切实施,使得国家纲纪严肃、百官知法奉法,执政者的权利不得肆意滥用,贪婪者的枉法行为收到监察官的纠举,这事一个值得总结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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