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隋唐时期。第三节 监察制度的保证

2022-09-11 02:01:1725:04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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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察制度的保证

一、发展成熟的监察立法

隋朝没有独立的监察法规,但是《开皇律》《开皇令》中有关于管制管理制度、学校、关市一级礼仪方面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规范。

皇帝的诏令、圣谕成为研究隋朝监察立法和监察实践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是唐代的立法代表。唐朝法律的主要形式是律、令、格、式。

唐朝为监察立法专门制定了《六查法》,其他更多的有关监察方面的法律,散见于《唐律疏议》、《唐六典》和令、格、式等法律形式中。

属于监察法规的诏令,根据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监察官制的立法,二是言谏监察的诏敕。

(一)《监察六法》

《监察六法》属于地方性监察法规,是唐代道察体制的产物。

“司隶六条”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否; 二察官人贪残害政; 三察豪强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者;四察水、旱、虫灾,不以实言,枉征赋税、徭役者;五察部内贼盗,不能穷逐,隐而不申者;六察德行孝悌,茂才异行,隐不贡者。

唐代地方监察双轨体系——部察(监察御史)与道察(按察使)。监察御史出巡多为奉君命出使,主要职责是理冤滞,处理地方上的大案要案冤案疑案;按察使是定向地方的监察官,不仅经常性的巡行考察官员的政绩,而且了解民情监察地方吏治。

《监察六法》的六察: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序减耗;其四察妖滑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蠧害;其五察德行孝锑,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二)言谏立法

言谏法是通过皇帝诏敕的形式确认谏官职责与言谏制度的法律,是唐代最具特色的监察立法。主要表现在:1.鼓励言谏;2.确认谏官随宰相入阁议事的制度;3.保证谏官独立言谏和定期言谏;4.赋予给事中“涂归”权。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分为御史监察和言谏监察两大部分。

(三)出使巡察法

皇帝因事而发的临时性的出使监察法与具有稳定性的《监察六法》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唐朝出使巡察的法律依据。

二、完备的监察职官管理制度

(一)监察官的铨选

唐朝对于“治官之官”的监察官的选任极为重视。

首先,刚直不阿、敢谏直言是监察官的首选标准。

其次,学识渊博,明习法令。

再次,为官的经历。

其他,选官回避制度和禁用“有脏累”的官员。

唐代监察官的选任方式多为敕授制。

(二)监察官考课与升转

考核按照时间分为岁课(每年一次)和定课(吏部组织的全国性统一考试)。

《唐六典 尚书吏部》“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简单说就是:德、慎、公、勤四个字,这四善是对于所有流内官均适用的一套标准,多偏重官员德行品性。

二十七最,这是针对各个职位的具体工作而规定的不同要求,偏重对其在职才能的考察,“最”是各个职位的任职资格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断决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集,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帅之最;十四曰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史之最;十六曰访查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覆,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十八曰职事修理,供承强济,为监掌之最;十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时,收获剩课,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居多,为方术之最;二十四曰讥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chan)不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边境肃清,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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