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察制度的保证
一、细密的监察立法
(一)台谏系统行使监察权的法律规定
《御史台仪制》《崇宁重修御史台令》
宋朝监察法的主要形式是皇帝的诏、敕、令。
宋代监察机关职权的扩大与皇权的加强是一致的。
御史主要监督、纠弹官吏是否忠于皇帝、勤于政事、充分发挥国家机关职能。
纠弹之事,严重的如渎职误国、接受贿赂、贪污腐化、勾结内朝宦官、玩弄国家法令。小到官员私人生活以及民间豪强欺凌小民。
宋代加强了御史台对科举考试的监督职能。
御史台既进行行政监察又负责司法监察。
(二)地方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的法律规定
宋代制定了监司监察州县官的出巡制度。《庆元条法事类》有相关规定。
宋代监司巡按地方主要任务是对地方官进行监察,监察的范围则是按察州县之间“或暴赋横敛以摇民心、或隐蔽水旱以欺主听、或大吏有奸脏而蠹国、或兵将包藏而干纪”
监司不但承担对州县的行政监察,还负有监察州县司法的重要职责,对州县的刑、民审判都有监督权。对刑事审判的监督主要是纠举刑狱稽留不决、监察疑狱以及检举法官用法不当等等。对民事审判的监察,主要是催促州县官及时依法结案。
为了防范监司按察州县时有过举故纵之弊,朝廷往往派遣专使按察监司职事。宋代的太监系统对各路的监司也行使监察权,以强化监司自身的廉政和对州县的监察。
二、有所发展的监察职官管理制度
宋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是在路一级行政机构设置监司(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司),各监司不但负责各路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而且负责对地方州县官的监察,责任重大。
宋代加强台谏官遴选权的控制,改由皇帝亲自任命。并非常重视台谏官的实际施政经验,要求必须担任过两任县令,并设置奖赏和破格提拔的制度。
台谏收尚书省监督,台谏官之间还互相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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