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宋朝的监察制度
第四节 监察制度的运行
一、单一的监察方式
1080年,设置六察司于御史台,监察在京政府机构,将尚书省六部及各寺监都纳入六察的监察体制中,六察各设一名御史掌管。六察加強了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作用,所謂“朝廷以天下事分六曹以治之,都省以總之,六察以案之。六曹失職則都省在所糾,都省失糾則六察在所彈,上下相維,各有職守”。
几乎所有国家机构都纳入御史检查范围,即使是执政官有违国家法纪的行为也要受到御史的监察。监察官还握有对中央和地方事务的监察权,所谓“点检”。
宋朝初年允许御史“风闻弹人”,不一定要有实据,弹奏不当也不加以惩罚,助长了御史弹劾权的滥用,在宋仁宗以后限制了风闻言事,限定在朝廷得失、民间厉害等方面。
宋朝的监司监察地方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定期在辖区内按察(出巡),加强对州县管理的监察效果。
宋代出巡的监察制度还对监司所带服从仆役、巡察州县逗留的时间和生活待遇等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监司出巡监察的主要任务是“纠举年老、病患、脏污、不材四色之人,以行澄汰”。
宋代的太监系统不仅对中央政府机构负有监察职责,对各路的监司也行使监察权,以强化监司自身的廉政和对州县的监察。
二、富有成效的监察活动
宋代重视对台谏官的选拔与监督,台谏官品德和能力都有所提升。
eg.欧阳修、包拯、蔡襄、司马光、苏辙、朱光庭。。。
本章小结
鉴于唐末五代以来纪纲不立、法制不振的历史教训,宋初统治者较为清醒的认识到监察机制对维护国家纲纪的作用。监察机构有了进一步加强。
谏院在宋朝始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与御史台共同行使检查权利,谏官可以并行御史职责,台官也兼行谏议职权,形成了台谏合一的态势。
皇帝亲自掌握御史(台谏官)的任用权,监察机构可以有效的制衡以丞相为代表的行政权。
地方建立监司、通判监管体系,使得地方监察系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为防范监察官腐败,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纵向监察的同时,还指定了监司互监,形成严密的监察网络。
重视监察立法,宋朝的律典和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监察法的形式主要是皇帝的诏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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