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微博热搜上,看到了许久不见的薇娅的名字。而热搜的原因,却是他丈夫经营的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杭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9万元。
据处罚事由显示,今年3月4日,涉事公司受委托在指定活动中负责安排主播上播、选品、某网店的装修和产品设计、网店链接的开通控制等代理服务。直播过程中对普通食品“某清幽菌固体饮料”进行直播服务引流,并使用了“胃不舒服,消化不好,容易拉肚子的,肠道不是很通畅的,菌群失衡的,家里人或另一半都可以入手”“含抗幽门螺旋杆菌的活菌专利”“助于抗幽门螺旋杆菌”“预防幽门螺旋杆菌”“腹泻便秘都可以调”等言语内容。对上述直播内容信息当事人均未落实登记、审核等制度。
其实比较熟悉食品安全法的听友,会听到上面有一个关键词,普通食品。对,直播间的这个商品只是一件普通食品,一种固体饮料。咱们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很清楚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因为我并没有看到这个商品的包装,但是既然食品安全法有规定,普通食品是不可以在包装的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而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更是规定了,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显然,我们看到涉事公司的广告,对这款饮料进行了“预防幽门螺旋杆菌”“腹泻便秘都可以调”的这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一个宣传,就构成了对《食品安全法》关于普通食品广告规定的违反。
除了《食品安全法》,我们可以在《广告法》中找到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做了明确的解释: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列举了以下五种情形,我们简单归纳一下,叫做不存在、不相符、缺证据、吹效果、搞误导,什么意思呢。不存在,就是说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不相符,是说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或者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缺证据,就是说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吹效果,是说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搞误导呢,就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咱们具体来举些例子。比如,化妆品广告中,把没有进行科学测试的数据作为广告宣传语;比如对某种商品的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再比如向消费者暗示其与公信机构之间存在特殊的联系等等;再比如宣称自己的产品是第一、最优等排他性的宣传。还有的体现在广告话术中,就比如曾经有一个手工菜刀的虚假宣传案例,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上架销售“某家刀纯手工菜刀”等3款刀具。为突出手工锻打工艺、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在未向供货的制造商核实真实生产工艺流程的情况下,在3款刀具销售页面使用了“纯手工锻打”“我们的刀都是师傅一锤一锤反复锻打成型”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同日直播中,使用了“这个是纯手工的,一锤子一锤子敲打出来的……”等语言。经制造商核实,上述刀具生产工艺既有手工操作工序,也包含大量机械操作流程,当事人宣传的“纯手工”流程与实际不符,误导了消费者,并可能影响其购买选择。这就构成了虚假宣传。
此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都对虚假宣传予以了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我国《刑法》中,更是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认定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就涉嫌构成了虚假广告罪。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期待下次见。
潋漪
听了直播,感觉氛围挺好的,专业认知判断给人一些新的启发
安清心 回复 @潋漪:
感谢支持
涉外法治沙龙
这一家子都上了热搜😂
安清心 回复 @涉外法治沙龙:
墨竹延
安清心 回复 @墨竹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