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一个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中间口头变更了还款方式。自此踏上了漫长的争议解决过程,历经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诉讼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一个全流程的审判过程,折腾了将近5年时间,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咱们先来听案例。
张女士在2015年2月向孙先生借款180万元,月息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借款期限360天,自2015年2月13日到2016年2月7日止,双方进行了债权文书公证。公证的借款合同中,双方除了明确上述借款信息之外,还明确了还款还息方式以及用于发放借款和收回借款本息的银行账户,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不作为借款款项、借款利息支付和还款的凭证。
但是到期呢,张女士没能按时还钱。于是孙先生就依据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然后拿着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了张女士一套房产,并在孙先生放弃利息请求的情况下,向孙先生分配拍卖款180万元。但是张女士却提出了异议说,在公证处开具执行证书时,孙先生没有如实向公证处讲述支付利息的真实情况。导致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中,确认的欠息款项与事实不符。
高能情节来了。张女士说,自己在2015年4月到11月期间,通过一个叫贾某的人,每月向孙先生的妻子齐女士支付了7.2万元的利息。而孙先生表示,自己与齐女士已于2012年离婚了,自己从未收到过张女士所说72万利息,只是在出借当天,张女士通过贾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过六个月的利息21.6万元。而齐女士也出来表示,那72万和张女士没有任何关系,而是齐女士与贾某之间早在张女士向孙先生借款前,就发生的一笔65万元的借款,贾某给齐女士的钱是支付的65万元的借款利息和本金。
虽然很混乱,但是执行法院快刀斩乱麻,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孙先生的收款账户,张女士主张其向齐女士支付的72万元为其支付孙先生利息的行为,明显缺乏合同依据,且张女士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孙先生支付了72万元,因此对张女士申请不予执行该案执行证书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张女士不服该裁定,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上级法院经审查驳回张女士提出的复议申请。
但是这个事情远没有结束。
张女士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齐女士返还72万元利息。一审中,张女士提供了贾某的书面证人证言和一份电话录音,描述了这样的事实:张女士从孙先生处借来的钱又出借给了贾某,她和贾某说,你别还我了,直接还给孙先生;贾某问了孙先生,孙先生让他把钱直接转给齐女士。而这个贾某呀,这时已经被张女士告上了法庭,并且在张女士的执行申请下,被列入了失信人的行列。于是齐女士也是当庭指出贾某和张女士存在着深刻的利害关系,并且否认了证人书证的真实性。但是最终,一审法院以张女士主张的事实因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而予以采信,判决齐女士返还张女士72万元款项。
齐女士肯定是不服啊,高度盖然是什么,她的主张分明就是证据不足,于是上诉到了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裁定认为,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有误,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经梳理后认为,事情的关键还是这个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合同已经明确了,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进行借款发放和还款,其他账户都不作数。而且张女士主张的变更还款方式,是口头约定的变更,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变更。此外,根据当时的《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张女士又不能证明将向孙先生支付利息的义务转移给贾某并且征得了孙先生同意,所以不能认定贾某的还款是代张女士作出的。再次,齐女士虽认可收到贾某转账72万元,但主张这72万元是贾某向其返还的借款及支付的利息。对此,张女士既然不认可,就要拿出反驳其主张的充分证据,没有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法院也是驳回了张女士的请求。张女士仍然不服,向中院进行了上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在无法与贾某核实的情况下,仅凭书面证人证言和录音资料,无法证明贾某向齐女士的付款行为是张女士委托代为支付张女士与孙先生之间的借款利息的事实。在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收款账户的情况下,对口头约定变更了收款账户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而且孙先生也不予认可。因此驳回了张女士的上诉。
张女士还是不服,于是提起了审判监督程序。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要求齐女士返还72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至此,这个漫长曲折的故事终于尘埃落定。虽然我们不能去还原事情的真相,公道只在人心。但是通过判决书还原的法律事实告诉我们,合同一旦经过公证,擅自变更,如果出现纠纷,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自认倒霉。即便没有经过公证,只要我们以合同没有认可的方式变更了协议内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就像我们今天的案例,其实孙先生和张女士公证的借款合同已经明确了约定还款账户和还款方式,所以后续没有证据的口头的变更是不能被支持的。
所以提示大家,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变更,一定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作出,如果是公证合同,一定要和公证机关进行确认。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期待下次见。
涉外法治沙龙
案情够曲折的
安清心 回复 @涉外法治沙龙:
确实是
听友70550518
学到了,谢谢主播的分享
安清心 回复 @听友70550518:
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