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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胡哥,欢迎回到我的课程,《跟胡哥学劳动合同法》。今天我们学习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首先呈现法条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规定。我们学习到现在,应该知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终止。员工和单位分手,要么是解除,要么是终止。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的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7条规定的是劳动者无因单方解除;38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除了36条协商解除外,37条、38条都是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是劳动者有过错单位可以单方解除;40条是劳动者没有过错单位可以单方解除;41条是经济性裁员单位单方解除;39条、40条、41条都是单位的单方解除权的规定。以上是劳动合同解除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那么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哪些情形呢?我们来一一解读。
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对于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已经履行完毕,自然终止。但大家应注意,有些合同即便期满了,但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又明确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那么单位应当续订无固定,否则就会变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情形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提是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够,而且已经达到退休年龄,革命成功啦,于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颐养天年、享受生活。但这些老员工想发挥余热,继续上班干活,此时老员工与单位之间就不再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与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非常明确,全国一样。如果员工仅仅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因缴费年限不够等原因,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员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很显然,该情形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终止情形之列。但2008年9月18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条规定突破了劳动合同法44条的规定。那么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符合条例21条终止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之间的摩擦,让问题变得非常复杂。该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待遇,初次到单位就业的,何种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已经入职,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待遇,但还一直在单位工作,何种法律关系?第二种又根据是否办理终止手续变更合同形式,又分为:达到退休年龄,单位出具终止通知,后又订立劳务合同;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持续用工。这类问题争议很大,我们要注意各地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以便遵照执行。
好了,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今天解读了劳动合同终止前2种情形。终止还有剩下4种情形,我们下次再继续解读。
最后,我留道思考题。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单位返聘回来干活,工作中受伤了,单位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欢迎你的留言,我是胡哥,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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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友219016106
胡老师,请教您个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40岁一直工作到52岁,50岁时就已签订劳务合同,因未交满年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现单位单方解除,我还能主张到50岁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