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法典解读
主播:毛毛法 播放:3.4万次最近更新: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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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第459条,无权占有什么情形下要赔偿
- 2第458条,占有是一种事实
- 3第457条,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
- 4第456条,留置权的优先性
- 5第455条留置权的实现
- 6第454条,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
- 7第453条,留置权的实现条件和实现方式
- 8第452条,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 9第451条,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 10第450条,留置财产是可分物怎么办
- 11第449条,哪些动产可以留置
- 12第448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 13第447条,留置权的定义
- 14第446条,权利质权的法律准用
- 15第445条,应收账款出质
- 16第443/444条,基金股权和知识产权出质
- 17第442条,有价证券质权实现的特别方式
- 18第441条,有价证券质权的设立
- 19第440条,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 20第439条,最高额质权
- 21第438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 22第437条,质权的及时行使
- 23第436条,质权的实现
- 24第435条,质权的放弃
- 25第434条,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
- 26第433条,质权的保护
- 27第432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 28第431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
- 29第430条,质押物的孳息
- 30第429条,质权生效时间
- 31第428条,流质
- 32第427条,质押合同
- 33第426条,哪些动产禁止质押
- 34第425条,动产质权定义
- 35第424条,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 36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确定
- 37第422条,最高额抵押权变更受限
- 38第421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部分转让
- 39第420条,最高额抵押
- 40第419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 41第418条,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 42第417条,抵押权不及于新增建筑物
- 43第416条,价款抵押权的更加优先性
- 44第415条,抵押权和质权的先后顺序
- 45第414条,几个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 46第413条,实现抵押权时的多退少补
- 47第412条,抵押权人如何收取法定孳息
- 48第411条,浮动抵押权的实现
- 49第410条,抵押权的实现
- 50第409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
- 51第408条,抵押权的保全
- 52第407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
- 53揭第406条,揭秘抵押财产:能否轻松转手引发法律纷争?
- 54第405条,抵押不破租赁的限制范围
- 55第404条,动产抵押无追及力
- 56第403条,动产抵押能否对抗第三人
- 57第402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 58第401条,流押的柔性无效
- 59第400条,抵押合同
- 60第399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 61第398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
- 62第397条,房地一体抵押
- 63第396条,浮动抵押
- 64第395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 65第394条,抵押权的定义
- 66第393条,抵押权的消灭
- 67第392条,物保人保并存的处理
- 68第391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 69第390条,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
- 70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 71第388条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 72第387条,反担保
- 73第386条,担保物权的定义
- 74第385条,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
- 75第384条,供役地地役权人单方解除权
- 76第383条,供役地部分转让怎么办
- 77第382条,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的处理
- 78第381条,地役权的抵押
- 79第380条,地役权的转让,从属性规则
- 80第379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
- 81第378条,地役权的承继
- 82第377条,地役权的期限
- 83第376条,地役权人的义务
- 84第375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 85第374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 86第372,373条,地役权的定义及地役权合同
- 87第371条,遗嘱以及法院如何设立居住权
- 88第370条,居住权的消灭
- 89第369条,居住权的限制
- 90第368条,居住权的设立
- 91第367条,居住权合同
- 92第366条,居住权的定义
- 93第365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 94第364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
- 95第363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
- 96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
- 97第361条,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 98第36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99第35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 100第35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 101第356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 102第35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
- 103第354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 104第35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 105第35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 106第35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 107第350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108第34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 109第3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110第34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 111第3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
- 112第3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 113第3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
- 114第343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
- 115第342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 116第341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 117第340条,土地经营权的定义
- 118第339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119第338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 120第337条,承包地的收回
- 121第336条,承包地的调整
- 122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 123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 124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 125第332条,土地承包期限
- 126第3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 127第330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128第329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 129第328条,海域使用权
- 130第327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 131第326条,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
- 132第325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有偿使用为原则无偿使用为补充
- 133第324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 134第323条,用益物权的定义
- 135第322条,添附取得物的归属
- 136第321条,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 137第320条,从物随主物移转原则
- 138第319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 139第318条,无人认领遗失物怎么办?
- 140第317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
- 141第316条,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 142第315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 143第314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 144第313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
- 145第312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 146第311条,善意取得
- 147第310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
- 148第309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
- 149第308条,按份共有的推定
- 150第307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外有别
- 151第306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
- 152第305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153第304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 154第303条,共有物的分割
- 155第301条,第302条,共有物处分,共有物管理费的承担
- 156第300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157第299条,共同共有
- 158第298条,按份共有
- 159第297条,共有及其类型
- 160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9
- 161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8
- 16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7
- 163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6
- 164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5
- 165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4
- 166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3
- 167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2
- 168最高院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1
- 169第296条,行使相邻权尽量避免损害
- 170第295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 171第294条,相邻关系中不可量物侵害
- 172第293条,通风采光日照权
- 173第292条,相邻土地的利用
- 174第290、291条用排水和通行权利
- 175第289条,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
- 176第288条,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 177第287条,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
- 178第286条,业主的义务和责任
- 179第285条,物业公司的义务
- 180第284条,物业公司不是你想换就能换
- 181第284条,电梯房的电梯维修运行费与老破小区加装电梯费用分摊
- 182第282条,业委会怎么赚钱的
- 183第281条,维修资金的性质与使用
- 184第280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撤销
- 185第279条,住改商要满足什么条件
- 186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 187第277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
- 188第276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
- 189第275条,车位、车库的归属
- 190第274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
- 191第273条,业主共有部分,既不是按份共有也不是共同共有
- 192第272条,摊位是否可以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
- 193第271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94第270条,社团法人
- 195第269条,法人财产权
- 196第268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
- 197第267条,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 198第266条,私有财产的范围
- 199第265条,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
- 200第264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
- 201第263条,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
- 202第262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
- 203第261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 204第260条,集体财产的范围
- 205第259条,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 206第258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 207第257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 208第256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 209第255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 210第254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 211第253条,文物的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 212第252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 213第251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 214第250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 215第249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 216第248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 217第247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 218第246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 219第245条,征用
- 220第244条,耕地保护
- 221第243条,征收
- 222第242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 223第241条,他物权是所有权的各个小弟
- 224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
- 225第239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
- 226第238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227第237条,物权复原请求权
- 228第236条,排除妨害请求权
- 229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 230第234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 231第233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 232第232条之二,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 233第232条之一,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 234第231条,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 235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
- 236第229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 237第228条,占有改定
- 238第227条,指示交付
- 239第226条,简易交付
- 240第225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
- 241第224条,动产交付的效力
- 242第223条,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 243第222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
- 244第221条,预告登记,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按揭银行的优先权
- 245第220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 246第218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 247第217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 248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 249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 250第2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 251第213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 252第212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 253第211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 254第21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 255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 256第208条,物权公示原则
- 257第207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 258第206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259第205条,物权编调整范围
- 260总则篇司法解释,7,民事责任
- 261总则编司法解释,8,诉讼时效
- 262总则篇司法解释,六,代理
- 263总则篇司法解释,5,民事法律行为
- 264总则编司法解释,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265总则编司法解释,3,监护
- 266总则编司法解释,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267总则篇司法解释,1,一般规定
- 268第204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 269第203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 270第202条,期间结束
- 271第201条,期间起算
- 272第200条,期间和期限
- 273第199条除斥期间,没有弹性
- 274第198条仲裁时效
- 275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 276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277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 278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 279第193条诉讼时效援引
- 280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 281第190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282第189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 283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 284第187条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 285第186条责任竞合
- 286第185条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 287第184条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288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 289第182条紧急避险
- 290第181条,正当防卫不应当超过必要的限度
- 291第180条不可抗力通篇适用除非法律明文除外
- 292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293第178条连带责任
- 294第177条按份责任可以追偿的哦
- 295第176条民事义务与责任
- 296第175条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 297第174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 298第173条代理终止
- 299第172条表见代理,到底谁更无辜
- 300第171条无权代理
- 301第170条职务代理,内部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 302第167条复代理,可以同意或追认的可以
- 303第168条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
- 304第167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 305第166条共同代理
- 306第165条授权委托书,代理与委托的区别
- 307第164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 308第163条代理的类型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 309第162条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承担所有
- 310第161条代理适用范围
- 311第160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312第159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 313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314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 315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 316第155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 317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318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319第152条撤销权的消灭,除斥期间最长期限
- 320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321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322第149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323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324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325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326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 327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328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329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 330第142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 331第141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 332第140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 333第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 334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335第137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336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时间
- 337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338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 339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 340第132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 341第131条权利义务一致,即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 342第130条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 343第129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 344第128条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 345第127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 346第126条其他民事权益
- 347第125条投资性权利
- 348第124条继承权
- 349第123条知识产权的定义
- 350第122条不当得利
- 351第121条无因管理
- 352第120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 353第119条合同的约束力
- 354第118条债权的定义
- 355第117条征收征用
- 356第116条物权法定原则
- 357第115条物权客体
- 358第114条物权的定义和类型
- 359第113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 360第112条因婚姻家庭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
- 361第111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362第110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 363第109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364第108条参照适用
- 365第107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 366第106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 367第105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 368第104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 369第103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 370第102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 371第100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372第100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373第99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374第98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 375第97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
- 376第96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 377第95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
- 378第94条捐助人的权利
- 379第93条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 380第92条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
- 381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 382第90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 383第89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 384第88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 385第87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 386第86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 387第85条决议的撤销
- 388公司是个壳,股民韭菜容易割?第86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 389第83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 390第82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 391第81条法人的执行机构
- 392第80条营利法人的权利机构
- 393第79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 394第78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 395第77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 396第76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 397第75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 398第74条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 399第73条法人破产
- 400第70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 401第72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 402第71条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 403第69条法人解散的情形
- 404第68条法人终止的原因
- 405第67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 406第66条公示登记信息
- 407第65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 408第64条法人变更登记
- 409第63条法人的住所
- 410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
- 411第61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 412第60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 413第59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414第58条法人成立的条件
- 415第57条法人的定义
- 416第56条债务承担规则
- 417第55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 418第54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 419第53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 420第52条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 421第51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 422第50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 423第49条被宣告死亡期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424第48条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的确定
- 425第47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 426第46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 427第45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 428第44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 429第43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 430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 431第41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 432第4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 433第39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 434第38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 435第37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 436第36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 437第35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 438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 439第33条意定监护
- 440第32条公职监护人
- 441第31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 442第30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 443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 444第2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 445第27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446第26条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
- 447第25条自然人的住所
- 448第24条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 449第23条法定代理人
- 450第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451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452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 453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454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455第17条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 456第16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 457第15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 458第14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 459第13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止
- 460第12条涉外法律适用问题
- 461第11条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
- 462第10条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 463第9条民法基本原则诚信原则
- 464第8条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 465第7条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 466第6条民法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 467第5条自愿原则
- 468第4条
- 469第3条
- 470第2条
- 471第1条
- 472引言:不背法条,如何学习民法典
- 473第219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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